《形式としての住居》, from 《新建築》 1978年 8月号 p.186, written by 山本理顕

《形式としての住居》, from 《新建築》 1978年 8月号 p.186, written by 山本理顕

(版權聲明:本文摘錄於新建築 1978年8月号 (Shinkenchiku 08/1978),版權歸屬:© Shinkenchiku-Sha Co., Ltd./附圖:©新建築 1978年8月号 /本翻譯為自行完成,僅供學術研究和非商業用途使用。如有翻譯不當之處,敬請見諒。翻譯:陳冠宏/校稿:徐榕聲/翻譯協助:ChatGPT 智慧之光 )




形式作為的居住空間


「以前啊...」生田勉微微側著頭說道。「只是把生活從榻榻米和暖爐換成椅子和餐桌,就會遇到很大的阻力。為此,我也毀了好幾個設計。」建造建築物是直接干涉居住者的生活。一張餐桌或許擁有改變整個生活方式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建築物是將應該改變的生活形態和實際改變的生活形態聯繫起來的主要工具之一。這個工具的效果如何不得而知,但至少作為工具的基礎是應該已經準備好的。「相比之下,現在的人們...」他接著說。「真是辛苦啊,因為必須自己找到目標和基礎」,同時也可以聽作「這很輕鬆,只需要擺出優雅愛好的品味人士的樣子就好。」


建築可能已經變成了一種遊戲。一張桌子擁有「力量」,是因為它與生活習俗、秩序、制度和規範等密切相關。擺放在指定房間指定位置的桌子或許也暗示了誰應該坐在哪裡。桌子既具備實際功能,又是秩序生活的一種「工具」。換句話說,桌子是具有整體意義的居住空間的一部分。意義是指在整體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整體是指制度性的約定。因此,建造建築本身就是涉及整體、制度和秩序的行為。「大時代似乎已經過去了」,不能再寄希望於一張桌子來帶來新的秩序。消除這些東西的意義,並在建築過程中讓「物」的意義消失,似乎變得越來越重要。如果能消除意義,那麼就能避免與秩序、制度或「整體」等煩人的概念扯上關係,同時也能成為對舊秩序的反抗。桌椅基於實際功能和技術,而不涉及秩序或制度的工作成為了一種封閉的自律性工作,這幾乎像是一種遊戲。「居住者」則成為這種與生活無關的遊戲的贊助者。


遊戲的規則是,「創造」這一行為本身設立了一個價值標準,並且不與居住者已有的生活習俗相衝突。簡而言之,不管建造什麼樣的房子,但至少保存那些具有實際功能的房間關係。


確實,遊戲很有吸引力,但我已經看過太多與這種遊戲無關的村落景觀了。



我隨著原研究室進行村落調查已經超過六年了,在這段時間裡,我究竟看過多少個村落呢?恐怕也不難從這些村落中學習到遊戲的技巧,然而,要這樣做的話,村落實在是過於特殊。甚至連我們的視角都無法確定。存在沒有廁所的住居、沒有浴室的住居、沒有廚房的住居、沒有明確用餐場所的住居、這些場所混在一起的住居、或者是每個功能完全分離的住居。即使說住居是實際功能用途的總和,也毫無用處。這樣的話恐怕連住居的「範圍」或「單位」都無法確認。沒有廁所的地方算不算住居?沒有廚房的地方是否也應該稱為住居?


單獨來看,村落確實是特殊的,有時甚至是異樣的。然而,如果我們先預設了各種已知的行為,並試圖將村落看作是這些行為的對應,那麼住居以及作為其集合的村落將永遠只是例外。異樣的並不是村落本身,而是我們帶著這種視角來看的我們。換句話說,行為和用途等概念本身,已經決定了我們的視角方向。「行為」只要被對象化,就始終是作為普通單位的「行為」。現實中,連續的動作被一次次分割,「行為」因此獲得普遍性。例如,睡覺或吃飯的行為,任何人都會吃飯和睡覺,這是普遍性的意思,這些動作被從支撐它們的各種狀態中分離出來,因此它們是沒有意義的普通單位。人類的一切動作都可以通過作為普通單位的行為的組合來確認。同樣,通過設定對應行為的普遍空間單位,所有的實際空間都可以通過普遍空間單位的組合來表示。用途就是行為和普遍空間單位的關係。簡單來說,睡覺的行為對應臥室,烹飪的行為對應廚房,排泄的行為對應廁所,吃飯的行為對應餐廳。住居只是這些對應行為的空間單位的簡單組合,這樣一來,我們的視角便得以確立。


然而,實際上,形成村落的住居的主要房間很少具有基於用途的房名,甚至難以稱之為普遍。例如,伊斯蘭地區或印度教地區的「男的房間」(男の部屋)和「女的房間」(女の部屋),這些住居與用途幾乎毫無關聯。每個房間既可以是睡覺的地方,也可以是吃飯的地方,而且並不是按照男女的生理差異來嚴格區分。嚴格性並不在於用途或男女的性別差異,而是與那裡的禮儀和態度有關。禮儀不是行為本身,而是「行為方式」(行為の仕方)。如果行為是動作分離出的普遍單位,那麼行為方式則恰恰相反,是各個不同群體中的約定。「行為方式」與群體的固有秩序或制度性方面有著深刻的關聯。



將「男的房間」與「女的房間」的關係簡單地替換為男女隔離的原則,會導致問題的忽視。「男的房間」指的是對外部開放的場所,而「女的房間」則意味著僅限於家人使用的封閉場所。只有家人才能進入「女的房間」,尤其是除了家父長和年幼者之外的男性完全不被允許進入。房間裡通常設有灶台,家人在那裡吃飯、團聚並睡覺,這實際上是一個家庭室。而「男的房間」則是為各種來訪者開放的場所,但同時也阻止更多外人進入,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也是一種防禦裝置。正因為有這種防禦,家人才能在「女的房間」這個封閉的空間裡生活。因此,「男的房間」的功能在於控制進入「女的房間」的人,並維持整個家庭的秩序。能夠進入「男的房間」的人,因為被允許進入,所以是男性;而不能進入的則是女性。男女的區別在於生活規範或制度,而不僅僅是性別的差異。


如果說秩序、制度或規範是為了更順利地控制集體關係的方法,那麼建築就是這些方法的一種「工具」。由「男的房間」和「女的房間」構成的住居正是這種作為「工具」的住居結構的直接展示。同時,「男的房間」作為開放的場所與「女的房間」作為封閉的場所之間的關係,是將集體層面與物的層面聯繫起來的最基本模式。換句話說,開放的場所在概念上是對集體外部的表現形式問題。


至少對於有人類集體的有序組織來說,必然包含對外界社會的表現手段。這種表現手段使集體作為有秩序的單位或整體得以顯現,更準確地說,集體秩序本身必須通過這些表現手段來決定其內容。例如,家父長是體現家庭這一集體表現手段的人物。家父長的地位既代表家庭,又意味著掌權者。代表意義著對外界的表現手段的壟斷,因此他有資格支配家庭成員。


家父長的地位由其與外部的關係決定。外部指的是內含權力機構的共同體組織。通過直接納入這種權力機構,家父長獲得了作為共同體正式成員的身份。其他家庭成員則只能通過家父長與上位權力機構建立聯繫,否則他們無法擁有社會關係(與共同體的關係)。這意味著,除了作為家父長的妻子或孩子之外,他們在社會上毫無意義。因此,妻子或母親、孩子這些身份,不僅僅是血緣關係,更是家父長關係的規定,是家庭這一集體秩序的關鍵。


家父長位於權力機構的共同體與家庭之間,避免權力直接干預家庭內部,使家庭成為一個包含個別秩序的封閉整體。同時,通過納入上位權力機構,家父長成為家庭中唯一具備人格資格的個人,擁有支配家庭的權利。因此,家庭的秩序實際上與上位權力機構的關係密不可分。



「男的房間」可以被認為是與家父長相對應的存在。它的設置是為了將背後的家庭與外部隔離,使其成為一個封閉的「整體」,同時也保留了與外部的聯繫。換句話說,「男的房間」是家父長角色的具象化空間。


因此,從這種具象化的角度來考察集體的關係也是可行的。我們看到坐在「男的房間」中央,表現出家父長氣質的男人,通過他的行為確認了他是家父長,並理解這個集體作為一個包含秩序的家庭單位的存在。我們並不是僅僅在看一個已經被社會學或人類學決定的家庭或共同體單位,而是通過具象化的家父長形象來理解家庭的秩序。然而,這點是相當微妙的。我們有時很難分辨我們是在看一個集體的外觀,還是在看它的制度性側面。這表明兩者緊密結合,也可能是我們的知識讓我們這樣看待它們。然而,「從具象化的角度」這種觀察姿態僅僅是表明一種概念框架,決定我們的觀察方式。觀察本身就是一種調查和利用的立場,重要的不是所謂的客觀性,而是框架的有效性及其界限的指示。


我把「行為」稱為作為禮儀、態度或舉止的「行為方式」,並將臥室或廁所這些特定空間單位稱為「開放的場所」或「封閉的場所」。行為概念被抽象為個人行動的普遍解釋,而所有空間的實現是行為對應空間單位的組合。因此,已實現的空間應該能夠對應任何個人的行動。空間作為個人操作的對象存在,而行為方式則必須以某種限制下的個人為前提。行為是對某物的態度,是對某物的「開放的場所」。例如,家父長是被納入上位支配機構的受約束者,而作為其行為方式的指示工具的空間就是「開放的場所」或「封閉的場所」。


簡單來說,如果將個人對「物」的操作性視為特定功能,那麼其相反的側面可能與意義性密切相關。問「物」的意義與問「物」的操作性恐怕是同義的。



居住空間作為家庭集體的「約束工具」,其基本結構原理是一致的,只是約束的對象不同,即「開放的場所」和「封閉的場所」的對象不同,決定了居住空間及其相關集體的特性。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不同地域和時代的居住空間特性應該可以通過其與外部社會的關係來確定。然而,如果這種關係是在居住單位和作為集體的聚落單位之間存在,並且特性是可以類型化的,那麼這些類型化的特性大概只有三種類型。


具體來說,居住單位可以分為兩類:擁有「開放的場所」的居住單位和沒有「開放的場所」的居住單位。「開放的場所」是為了使家庭成為一個包含秩序的封閉單位而設的裝置,若居住空間沒有這種裝置,則無法成為封閉的單位。這樣的單位並不在居住空間內,而是在聚落內。例如,像墨西哥原住民聚落那樣,整個聚落是基於一個血緣關係(或被認為是這樣)成立的,居住單位和聚落單位的血緣集體在同一平面上是連續的。這意味著,居住單位中的家庭集體的表現場合非常少,「開放的場所」通常是在聚落單位而非居住單位內設立的。 (1)


另一方面,擁有「開放的場所」的居住空間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通過布局向中心確認聚落單位,如西歐的農業共同體型聚落,這種聚落單位內含極為權力的支配機構,這樣的聚落單位和基於血緣的居住單位是非連續的關係。因此,居住單位的「開放的場所」是為了切斷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聚落單位的「開放的場所」是作為權力中心的。(2)另一種情況則假定為近代都市型居住集合,這類聚落單位的封閉性在於居住空間而非居住集合,因而居住集合只是居住空間的簡單和集合。(3)


兩個單位的各自兩種形態組合在一起,最終只有四種組合。若居住單位和集合單位中都沒有「開放的場所」,則無法想定任何包含秩序的集體單位,自然也不在我們的考察範圍內。由此可見,若以外部(聚落)的約束性形式來分類居住空間,大概只能有這三種類型。



從「物件」(もの)的操作性角度來看,它終究只是形式。態度、作法、秩序和制度,所有這些都是形式的問題。然而,如果形式是在一個上位系統中定位的下位系統,那麼形式其實是被模型化的現象。因此,我所看到的集落景象已經是被模型化的景象,這也意味著不同時代的居住空間也不會例外。我們用看待形式的眼光來看具體的「住戶」,與看待集落的眼光並無不同。例如,即使我們承認某個時代的居住空間有特定的特性,並稱之為「近代住居」,其基本原理仍與由「男的房間」和「女的房間」構成的傳統居住空間無異,只是它占據了類型中的第三種位置。只需將「包含權力支配機構的共同體」改稱為「目標導向的組織」即可。儘管具體差異看似無數,但都是從基本形式派生而來的。


「開放的場所」向著目標導向的組織,意味著它無法指向具體的中心。這與類型二的居住空間透過向中心布置來確認其位置截然相反。理解為何一個地方與另一個地方相鄰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能理解的,或許僅限於家庭中唯一未被目標導向的組織分離的女性空間,即「封閉的場所」,以及通過與學校、公司等目標導向的組織聯繫而獲得人格的空間,即「開放的場所」。若以具體空間單位替代,「封閉的場所」指的是家庭室、客廳、餐廳和廚房;「開放的場所」則是客廳、工作室或兒童房。


以形式眼光看待具體的「住戶」,即將業主視作抽象存在。創作物品的過程,或許就是逐一填補具體業主與形式之間的差距。然而,填補這些差距的邏輯尚未建立。形式的邏輯與填補差距的邏輯,也就是表現的邏輯,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即使我們希望有一天能如那個集落中的居住空間一樣,將「住戶」完美束縛,我們現階段能做到的,僅是遵循形式,不越雷池一步,並在這一線上精確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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